2026-04-18 00:03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李 㴵


•“世界福文化”专题•


     12. 古典自由主义的福祉观


 

古典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视为至关重要的生活要素,深信它是挖掘个人潜能与推动社会繁荣的根本。这一流派倡导一个以自由为基石的社会秩序,其中个体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梦想,不受不合理因素的约束和限制。这种自由不仅是个体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整体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前进动力。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在一个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里,人们能够通过正当的竞争与合作,激发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并最终实现普遍的福祉。在探讨古典自由主义福文化时,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是两位绕不开的思想家。

 

(一)霍布斯的自由主义福观念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哲学家,对人性持有独到的见解。他不认同人性本善的传统观念,而是认为人的本性是出于“自爱”,即一种对自我保存的本能渴望。在霍布斯看来,幸福源自人追求生存和满足欲望的过程。在其著作《利维坦》中,他深刻地指出:“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瞬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9年版,第72页 这一观点奠定了他对幸福的理解。由于人的欲望是连续不断的,人们总是在不断地努力,从事各种活动来满足这些欲望。每一次欲望的满足,都像是在幸福的链条上添加了一环。因为欲望没有终点,所以幸福也无极限。

霍布斯从人的自爱和欲望出发,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竞争和对立的,他形象地描述这种关系为“狼与狼之间的对抗”,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的对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与他人竞争,甚至发生冲突。霍布斯认为,这种自爱和欲望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社会冲突和动荡的根源。这让我们联想到孔子的教诲:“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孔子强调的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重要性。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贫富差距的扩大往往伴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这从侧面印证了霍布斯和孔子的观点。霍布斯不仅对国家和社会的组织形式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也为我们理解社会冲突和追求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霍布斯主张必须订立契约,因为只有契约才能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

霍布斯将自由视为人的自然权利之一,并明确阐述道:“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7页在霍布斯的理念中,自由是个体维护生命、保持天性、自主做出判断和决策的权利。换言之,幸福的感受及实现方式,都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自由体现为一种不受外界阻碍的状态,它是霍布斯眼中实现幸福的基石。一旦失去了这种自由,契约的订立也就失去了其根本的意义。

正因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人们才能让渡这种自由。霍布斯深刻地指出:“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9年版,第98—99页)这种权利的让渡并非出于其他目的,而是为了消除自由的障碍。而消除自由的障碍最终是为了保全人的生命。他明确表示:“像这样放弃权利、转让权利的动机与目的,无非是保障一个人使他的生命得到安全;并且保障他拥有既能保全生命,而又不对生命感觉厌倦的手段。”([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0页)生存是追求幸福的基石,安全是幸福的起点和首要欲望。为了生存,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府。因此,政府的存在旨在帮助人们获得利益并避免伤害。这反映了霍布斯的“善政”理念,即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人们的幸福,政府的职能便是伟大而神圣的。

人们为了追求幸福而订立契约,并遵守自己制定的契约。这一过程中蕴含着平等与公正的深刻思想。公正必然带来善的结果,而不公正则导致恶果。在情感层面,公正能够带来幸福和愉悦,不公正则带来痛苦和不快。因此,公正是幸福不可或缺的要素。霍布斯的契约理论强调自然法永恒不变,因此公正的道德理念也是恒定的。正因如此,公正的法则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严格遵循,这是对人类整体幸福的保障。法律规范的行为若能产生更大幸福,并让更多人享受这种幸福,便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霍布斯虽然强调个体追求幸福的自由,但他更关注最大多数人的福祉,关注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因此,他对集体主义幸福观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后来被边沁等思想家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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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多利亚女王纪念碑

维多利亚女王纪念碑位于英国伦敦白金汉宫前,是英国为纪念维多利亚女王而建造的宏伟纪念建筑,是大英帝国鼎盛时期的象征,融合了君主权威、帝国荣耀和艺术成就,却是剥夺工人和殖民地人民自由和幸福的见证。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英国大肆殖民扩张,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纪念碑的宏伟规模彰显帝国的财富与力量,其设计通过“法治”“进步”“和平”等概念美化殖民统治,而非真正追求普世自由。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曾将法律视为保障自由的基础,而纪念碑则表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和幸福只属于资产阶级和帝国精英,纪念碑上只能找到被帝国框架限制的“自由”——即“英国主导下的秩序与权利”。对于殖民地人民而言,这座纪念碑恰恰是剥夺自由、剥夺幸福的象征。

霍布斯关于世界福祉的学说之所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因为他提出的自然法理论紧密关联着对幸福生活的具体关怀,而非脱离现实的抽象概念。然而,这种观点建立在对人性本质不变的假设之上,在人性观和辩证法上都存在局——用静止的眼光看待问题,很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尽管如此,霍布斯的理论为资产阶级商业活动中的契约方式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霍布斯未能预见到,资产阶级的契约方式并非永恒不变,它同样会经历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对人性的理解上,霍布斯的理论确实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和反思。

 

(二)洛克心中的自由与福祉

 

约翰·洛克(1632—1704),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者之一,在政治哲学领域坚定地捍卫自然权利的概念,并提倡以自由作为实现幸福的基础。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生来自由,拥有一系列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自由身份的体现。

在洛克的视野中,自然状态是一种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原始条件,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享有完全的自由,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自主地处置自己的财产,无须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这种自由的本质,即洛克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洛克认为,这种状态下的生活,充满了自由和平等,是真正的福祉。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对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对新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共同维护一个和平与善意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仅对自己的福祉负责,也对他人的福祉负有责任,通过相互关爱和遵守自然法则与社会道德规范,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权利,同时保护他人免受伤害,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共存的社会。

洛克认为,在自然法则的框架下,每个人均有权利从自然界中获取生活所需的资源,财产在本质上是共有的。然而,他也提出,私有财产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他指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这样,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成为自然权利的一部分。为了维护这项财产权,洛克主张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实现,从而开启了契约论的福祉观念。

订立契约的目的是形成一个共同体,以保障人民的福利。洛克曾说:“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洛克的契约论,虽然继承了霍布斯关于个人及其私人利益的观点,但他进一步认为社会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换言之,政府和社会的职责是不断提升人民的福祉。洛克强调:“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9页)这表达了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并用于为人民谋福利的政治福祉观。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民的福祉,最佳方式便是法律,因而“增进人民福祉”应纳入法治轨道。在洛克看来,人民可以建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安全和福利。他持有这样的主张:“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0页)这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中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福文化不谋而合,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民至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99页政治权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人民福祉,而政治权力的运用必然要依靠法律,法治是实现人民幸福的重要手段。

在洛克的著作《政府论》中,他明确指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增进社会的幸福。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政府行为都是不正当的。洛克视道德秩序为一种永恒且自我维持的存在,而政府则是这一秩序中的关键要素。政府的特权若存在,也必须是为了促进公共福利,否则便是非法的。政府的特权主要用于应对不可预见和不确定的情况,如突发事件,这些情况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洛克为政府行使特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这一理论依据必然立足于为社会公众谋福祉这个目的,否则,这个特权便不能成立。这就表明,政府行使特权是有条件的,否则,便会陷于矛盾之中。政府不遵守法律也不是随意的,而是要满足特定条件,并限于特定范围。无论是守法,还是不遵守法律而行使特权,都是为了谋求整个社会的福利。足见,人民福祉是最高目的,民众的幸福成为政府一切行为的根本宗旨,这一观点对当时的英国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认为,既然建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为公众谋福利,那么,变革政府也是为了这一目的。洛克基于目的论,为政府的职责确立了道德准则。在他心里,人民的幸福是目的,国家和政府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

洛克认为,自由是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他所倡导的自由,既包括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也包括不妨碍他人追求福祉、不损害他人应得福利的义务。洛克甚至认为,人们不仅有追求幸福的自由,也有犯错和走弯路的自由,因为人的尊严正体现在自由决定快乐与痛苦的内涵以及获取福利的方式上。作为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洛克主张人类应通过自由的选择,享受对生命、健康、闲暇和快乐有益的自然恩赐。在他看来,永恒的幸福应由每个人自行探索和发现。洛克的自由主义福祉观强调个人在追求福祉中的责任,而不是依赖政府。为人们追求福祉提供自由的空间是政府的职责,而真正实现福祉则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