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8 10:43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方宝川


·闽人要籍百部评鉴·


12.宋慈与《洗冤集录五卷

 

 

宋慈是南宋时期一位清正廉明,勤政奉公,洗冤明断,决事刚果的高级刑法官。所著《洗冤集录》一书,内容丰富,科举缜密,汇集了我国宋代以前的法医学知识,凝聚了作者一生的断案经验与刑法思想,不仅是中国,而且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颁行以后,成了我国元、明、清三代刑法官员检验尸体、判断案情、论罪科刑的必备办案指南,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为蓝本,奉为圭臬,又陆续被译成法、英、荷兰、德、朝、日、俄等国文字,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具有奠基开拓之功与重大贡献。因此,宋慈被誉为世界法医学之父。

 

《洗冤集录》五卷,(宋)宋慈著。

宋慈(1188-1251,一作1186—l249),字惠父。福建建阳童游里人。南宋开禧元年(1205),赴临安,入太学肄业,深得太学博士、著名理学家真德秀的赏识,遂拜其为师。嘉定十年(1217),举进士。浙江鄞县尉官,因父丧而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任满,江西提点刑狱使叶宰聘宋慈为幕僚。绍定四年(1232),举为福建长汀知县。端平三年(1236年),同知枢密使魏了翁聘宋慈为幕僚。嘉熙元年(1237),调福建邵武军通判,代理太守职务。二年(1238),再调南剑州通判。三年(1239),提点广东刑狱,刚上任就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有拘押数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于是制订办案规约,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仅8个月内,审理积案二百余起。四年(1240),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祐元年(1241),知常州军事。淳佑五年(1245),转任常州知州。任满,转任广西提点刑狱,巡行各部,雪冤禁暴,虽偏僻恶溺处所,亦必亲往视察。七年(1247),升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八年(1248),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皋事。九年(1249),再升焕章阁直学士、出知广州,官至广东经略安抚使。卒于广州,归葬于建阳县崇雒里(今崇雒乡)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宋理宗为了表彰宋慈的丰功伟绩,特赠其为“朝议大夫”,并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其挚友宋代著名文学家刘克庄则为他题写墓志铭称赞:“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宋经略·墓志铭》)。

宋慈在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自始至终,清正廉明,勤政奉公,洗冤明断,决事刚果。终于任湖南提刑期间,“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篇,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 (《洗冤集录·序》)。

《洗冤集录》成书于宋淳佑七年(1247),南宋湖南宪治初刊本子现已失传,原貌无以得见。现存最早的元刻本题为《宋提刑洗冤集录》,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编。全书凡五卷53个条目。第l条至第5条是检验总论,具体为:“条令、检覆总说上、检覆总说下、疑难杂说上、疑难杂说下”,辑录了宋代颁行的有关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条令》,概述了勘验、检查工作的原理、细则及注意学项等。第6条至第50条,是全书的主体部分,具体为:“初检、覆检、验尸、妇人、四时变动、洗罨、验未埋瘗尸、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验坏烂尸、无凭检验、白僵死瘁死、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溺死、验他物及手足伤死、自刑、杀伤、尸首异处、火死、汤泼死、服毒、病死、针灸死、扎口词、验罪囚死、受杖死、跌死、塌压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硬物瘾痁死、牛马踏死、车轮拶死、雷震、虎咬死、蛇虫伤死、酒食醉饱死、醉饱后筑踏内损死、男子作过死、遗路死、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死后虫鼠犬伤、发冢、验邻县尸”等,分别论述了各种类型验尸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对各种非正常伤亡人体进行个别检验时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及有关政策规定。第5l条至第53条,是全书的补遗和备考部分,具体为:“辟秽方、救死方、验状说”等,主要论述“辟秽”与“救死”的两个重要问题。

全书在阐述如何判断属于自杀、他杀、灾害性死亡、自然死亡等各种死亡状况时,维妙维肖,深入浅出。对尸体外表的检验,有原理、有通则、有实例、有方法,实用性强,指导性广。所涉及的医学知识,包括了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伤科、骨科、生理、病理、药理、诊治、急救等。该书汇集了我国宋代以前的法医学知识和刑官经验,其中对尸斑、尸变、溺死、自缢、杀伤、自刑等情况的判断,对自溢、溺水、中毒、中暑、杀伤、冻死等急救的方法,颇符合近现代法医学的理论,至今仍有参考价值。仅从所载检验方法的多样与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虽然有些检验方法属于经验范畴,却与现代科学实验相吻合。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的例子:“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可能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此类例子,不胜枚举。该书对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还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序》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可见其撰写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他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在处理狱讼中,又特别重视现场勘验,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

当然,《洗冤集录》亦有其时代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错误,如所谓的滴血认亲掘尸蒸骨的方式则不近科学。尤其是在众多的后继作者中,更难免搀入了仵作之言与迷信的色彩。但是瑕不掩瑜,诸此都不会影响到宋慈及其《洗冤集录》对世界法医学的奠基开拓之功与重大贡献。

该书自从颁行数百余年来,成了我国元、明、清三代刑法官员检验尸体、判断案情、论罪科刑的必备办案指南,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为蓝本,奉为圭臬。如元朝王兴《无冤录》,明末王肯堂《洗冤汇编》,清嘉庆年间王又愧《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年间瞿中溶《洗冤录辨正》,及光绪年间沉家本《补洗冤录》等,均是依据《洗冤集录》加以引证补充的。

1598年,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才撰写出欧洲第一本法医专业书——《医生的报告》,比宋慈所著已晚了340多年。1779年,法国人最早将《洗冤集录》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该书开始流传到海外。1855年,英国医生哈兰的英译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荷兰德格里兹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国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后,该书又陆续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对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具有广泛性的影响。

由此可见,凝聚了宋慈一生断案经验与刑法思想的《洗冤集录》,不仅是中国,而且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宋慈被称为“法医学之父”,也是实至名归。

洗冤集录》的宋淳佑七年(1247)湖南宪治初刊本已佚,现存最早的元刻本题为《宋提刑洗冤集录》。自宋至清,诸家翻刻、增补、集注、考证、释义、仿著者,更是纷然杂陈,难以悉数。现较通行的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丛书集成》(初编)本,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洗冤集录》(点校本);1981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贾静涛点校的《洗冤集录》;2006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杨奉琨校译本《洗冤集录》;均可便读者阅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