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福建法政教育的初创
田振洪
随着清末新政和法制变革的推行,对法政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设立法律教育机构,推广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联合向清政府奏请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1],清廷也逐渐意识到了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推动在各地设立法律学堂。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学部通咨各省都要添设法政学堂,“查现在各省举行新政,需材甚殷,裁判课税人员,尤非专门之学不能胜任……凡未经设立此项学堂之省份,应即一体设立,其业经设立者,亦应酌量扩充”[2]。此后,以法政学堂为主导形式的新式法律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在法制变革和全国法政教育迅速发展的推动下,福建的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
一、福建(公立)法政学堂的创办
自1906年清政府学部通饬各省设立法政学堂以来,为满足对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当年7月,闽省地方将校士、课吏两馆裁并设立福建法政学堂。1907年5月,福建法政学堂正式成立,开始招收学生,校址位于省城福州东南隅鳌峰坊的原鳌峰书院。为解决闽省法政人才的匮乏问题,时任闽浙总督松寿向朝廷陈情请求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新政繁兴,非养成多数通晓法政之官吏,不足以分任地方。即如裁判一项,闽省二州五十八县,应各设地方审判厅一所,民刑两科推事,遵照定额设立,已不下三百余人。其高等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以及检察人员尚不在内。需才既多,造就宜预”[3],得到了朝廷批准。于是学堂添建校屋,购买附近民房,以扩充校舍,据学堂别科第一班学生郑中砥回忆:当时学堂“购买了本校对门旧名山坪顶地方的里绅龚璋屋宇及郭柏苍旧第并天开图画楼全座”,增添了学生宿舍和新教室,办学规模有所扩大。[4]至1909年,学校在读学生人数已达七百人,“其现在堂修业者,别科二级三百四十一人,预科一级一百三十人,官班法政讲习科一级八十人,又附于该堂之自治讲习科一百三十人,统计人数几及七百”[5]。
学堂创办之时,学堂主事者名为监督(校长),负责学堂日常管理与运行,由闽浙总督直接任命,首任监督为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的福建闽侯人刘崇杰。后来由于刘崇杰调任他职,翰林院编修郑锡光接任,并增设副监督一人,由翰林院编修侍讲杨廷纶担任。学校管理系统主要有教务、庶务两个组织架构,在教务组织中,首任教务长为翰林院编修、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林志煊,直至辛亥革命前,程树德、林长民、陈培锟先后接任了教务长。教务长之下设有教务、监学若干名,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郑矱受聘为教务,日本经纬学堂师范毕业生黄展云任监学;在庶务组织中,首任庶务长为日本宏文学院毕业生王永炘担任,另有庶务、文书、会计等职员,拣选知县蒋筠、浙江仁和县学附生高永均、闽县学附生翁燕岂均有在此任职经历。
学堂教学人员有二十多人,除少数人是旧式士子,多数为接受过新式教育的现代知识分子。这些知识分子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内新式学堂的毕业生。例如何璿先、郑君醴是京师大学堂的毕业生,邱志光、郑祖祜、陈琼均是毕业于新式师范学堂。二是在日本攻读法政专业归国的闽籍留学生。这类人员占了绝大多数。在清末,特别是甲午海战以后,鉴于日本的崛起,许多福建青年东渡日本求学,其中不少人学习日本所专擅的法律、政治、经济专业,学成回国后积极参与了法政学堂的创办与教学活动,如上文所论及的创办者刘崇杰,教务长程树德、林长民等人,以及教员吴孝惔、陈崇鲁、陈与年、马光桢、马光炘、陈海瀛、梁继栋、陈耀妫、何绣先、黄士恒、陈祖烈、陈遵统、邱在元等均毕业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或早稻田大学。
在学堂开办之初,因清廷刚刚废除科举制度,为解决大量以科举为业的举贡生员的出路问题,清政府延纳举贡生员入新式学堂学习,“分学科,招绅班”[6],并给予相应优待。根据朝廷的规定,学堂招生以举贡生监作为报考资格,经考试入学,分为高等、简易两科。后因“名称与部章歧义”,改高等科为别科,简易科为讲习科。前者兼习政治、法律,学制三年,后者专修法律,修业一年半。因法政人才之需求,学堂又分别增设了法政讲习科,“专招本省候补人员”;自治讲习科,“使略明地方自治制度及法政原理”;预科,先修普通科学,以备升入本科学习。课程设置基本按照学部颁布的章程所定课程办理,主要有:大清律例及唐明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外国文、体操、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法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国际私法、财经通论等。[7]在辛亥革命前,在读的别科、预科、讲习科学生相继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合格者均按照相关章程获得朝廷授予的功名或官职。宣统二年(1910)五月二十九日,《政治官报》登载了《学部奏覆核福建法政别科毕业请奖折》,该份奏折介绍了学堂首届别科毕业生的情况,以及毕业生的相关待遇,文称:“福建法政学堂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开办……别科其第一班学生一百八十二名,扣至宣统二年六月,三年期满毕业”,经该督咨请给奖,并汇送各科试卷分数清册于学部。经学部核阅认为该批学生“所授科目均尚完备,程度亦多能合格”,并依据学习成绩评定最优等七名,优等七十一名,中等一百二十名,末等二名。按照1908年学部制定的《法政学堂别科及讲习科毕业奖励章程》,除被评定为下等的两名学生陈锡章、叶培华之外,均授予相应的功名或官职,最优等之王植、李煊、郑中砥等人,均给予“副贡,以八品录事、二等书记官、直州州判分部分省补用,并加七品衔”;取列优等之梁寿荣、陈孝箴、刘通等人,给予“副贡,以八品录事、二等书记官、直州州判分部分省补用”;取列中等陈玉、吴灿、廖兆琛等人,给予“副贡,以九品录事、三等书记官、道库大使按司狱、县主簿分部分省补用”。而被评列为末等的两名学生,给予修业年满凭照听自营业。[8]
二、福建私立法政学校的成立
从全国范围看,随着立宪形势的发展,各地公立法政学堂培养的学生远不能满足社会所需。为满足法政人才的实际需要,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浙江巡抚增韫向朝廷奏陈:因政体变更,时势改变,应将《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内载的“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应行变通,允许“各省准私立法政学堂,一切教授设备及用人管理诸事,仍归提学司严行监督,毕业后一体给奖”。宣统二年四月,清廷学部在议复浙江巡抚增韫关于变通“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折时也认识到:我国立宪政体已定,在各省谘议局、各级审判厅、各级地方自治次第施行的情形下,“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事赴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因此需要拓展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以培养更多的法政人才。为此,学部建议应当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允许私立法律教育,“拟请嗣后准予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9]。清廷采纳了学部建议,随后准允全国各省市开设私立法政学堂,这一决定极大鼓舞了各地兴办私立法政教育的热情。
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校门
此时,作为当时福建法律教育官方机构的福建公立法政学堂管理层内部发生变化。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林长民在刘崇佑的推荐下,担任了学堂教务长,思想较为新潮开放,而时任监督(校长)的郑锡光则观念因循守旧,两人因思想观念各异,对于学校一些措施,经常发生不同意见。对此,与林长民私交甚厚的刘以芬曾记述[10],“林在留学界颇负盛名,初返闽,官绅争相延纳,兼任自治筹备处议绅、官立法政学堂教务长。林长髯飘拂而香溢襟袖,见者怪之,每会议侃侃而谈,即先辈,言不中程,亦力纠不少假,诸绅不敢撄其奉,心实忌甚。与郑锡光意见尤多龃龉,郑虽任监督,于教育实瞢然无知,遇彼此持论相左,辄林伸而郑屈”[11]。后来,两人在学生学费征收问题上,彼此的争执更为激烈,当时学堂规定“添招自治讲习科学生一班、每名学生征收学费100元”[12],林长民主张此项收费徒增学生负担,力主废除,而郑锡光认为学生读书多有补助,仍应照收。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调和,郑锡光于是呈请福建提学使免去林长民教务长的职务。
林长民的遭遇得到福建省谘议局多数新派议员的同情,同时也让他们感到“立宪势在必行,亟宜储才备用,良好法政教育,既难望诸政府,唯有私人努力”[13]。1910年12月,林长民、刘崇佑联合闽省有识之士毅然决定设立私立学校推广法政教育,随后组织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维持会(相当于民国以后的董事会),捐资创办,公推刘崇佑为代表人(董事长),林长民为监督(校长),并援案呈请学部立案。在呈请文中,他们介绍了闽省法政教育实情,并阐述了学校办学的主要宗旨,“国会年限既经缩短,筹备事宜皆宜提前办理,审判之人才、自治之职员、各府州县之选民尤当使之早具政法之知识,以共效于立宪政体之下。福建僻处岭海,风气尤为闭塞,法政教育只有一官立学堂,有志学子又往往为学额所限不得入学,交通不便,借才为难,各项用人法律上即有许以他省人充当者,亦有所限而不能,致是非宏造福建之人才为福建之用不可”[14]。可见培养闽省地方法政人才,扩张政法知识,以期“共效于立宪政体之下”,乃是该校创办者的主要动机和宗旨。
宣统三年(1911)三月学校举行开校仪式,校名正式定名为福建私立法政学校,林长民正式担任学校的首任监督(校长),下设教务、庶务两个重要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运作与管理。师资方面,学校有教员四十二人,在这些教员中,绝大多数具有留学海外尤其是日本的经历,如梁继栋、林炳勳、陈与年、黄士恒、何绣先、陈承泽等是留日法政毕业生,刘以钟、王修、林道容、林大蔚、黄展云、刘以芬、刘道铿等是留日师范毕业生。由于他们的学科知识、理论体系、教学理念等方面大多来自日本,使该校的教育教学模式也深受日本的影响。
按照清末学部的法政学堂章程,法政学堂的正科录取学生须获中学毕业文凭,经考试入学。然而当时福建教育整体情形并不乐观,持有中学毕业文凭的学生人数不多,创办者以为“吾闽中学毕业生为数寥寥,且旧学之士,需求法政教育,已为迫切”[15],因此决定暂时不设正科,先招别科,以应法政教育之急需,同时兼设文科中学,以“为升入正科之预备”。根据学校制定的学则规定,别科班学制三年,通过报名考试入学,报名者具有举贡生资格,要求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品行端正,并有一定国学基础;文科中学学制五年,亦通过考试入学,高等小学毕业才能参加报考。入学以后,各课程均按照学部颁布《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所要求的制度办理,如别科课程包括:人伦道德、政治学、法学通论、经济学、经济政策、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财政学、伦理学、世界史、政治史、政治地理、算学、统计学、体操、外国文。而文科中学课程有: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国语、历史、地理、修身、算学、博物、理化、法制、理财、体操等。[16]
三、民国初年福建法政教育的开展
1911年辛亥鼎革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成立了一个崭新的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民国成立以后,在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国政府进行了法制变革,调整法律教育政策,有效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开展。在这一时期,闽省开展法律教育的主要有两个系统,一是沿袭晚清以来的法政专门学校法律教育,二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律教育。
(一)法政专门学校法律教育的赓续与调整
民国成立以后,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教育宗旨,建立新的教育体制,以法令的形式对教育制度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其中,在法律教育方面,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和《法政专门学校规程》等法令制度,对专门学校的法律教育进行全面规范。从这些法令内容看,民国政府对专门学校的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入学资格、课程设置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调整,以适应新时期国家对法政人才的需求。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与清末相比,新法令明显提高了法政教育的培养目标,规定专门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教授高等学术”为目的,培养专门人才为宗旨,相应的法政专门学校就“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17]。其次,在入学资格上。为适应培养目标的变化,新法令提高了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门槛,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18]。与此同时,考虑到“法政人才,关系国家至为重大,非绳以严格,不足以培育真才”[19],而先前设置别科招收的学生,因不拘资格即可入学,无法保障法律教育质量,也不适应新时期的培养目标,为此新法令废除了别科设置,保留预科(学制一年,毕业方得升入本科)、本科(学制三年),并为本科毕业生设立研究科。再次,在课程设置方面。新法令调整了一些课程,设置统一的标准,《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预科有七门,即法学通论、经济原论、心理学、论理学、伦理学、国文、外国语等;本科分为法律、政治与经济三科,其中法律科的必修课程主要是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语等十二门,此外还要在形势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法理学课程中再选修一门。
学校开学式
根据上述教育政策与法令,民初以来福建的法政专门学校法律教育在承续清末福建法政教育的基础上,又有所调整。在公立法律教育方面,民国四年(1915),原福建法政学堂学校遵照有关部令要求,更名为福建法政专门学校,仅招收法律科、讲习科学生。至民国十六年(1927)六月,鉴于福建境内尚无国立大学,福建省政务委员会议决撤并公立专门以上学校,如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公立高等工业学校、公立商业专门学校等,将这些学校分立科系,拟设立“中山大学”[20]。后来由于办学经费困难等原因,中山大学最终无法开办,而上述已停办的公立学校也无法恢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的指令安排,公立法政学校未毕业的学生归并于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
与此同时,在私立法律教育方面也取得一些进展。在福建私立法政学校(1913年,学校遵照《法政专门学校规程》等部令,校名改称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成立的第二年(即1912年),省城福州又陆续开设了几所私立法政学校,如私立全闽法政学校、私立尚宾法政专门学校、私立海滨法政专门学校、私立开智法政学校等。法政教育特别是私立法政学校发展过快,招生呈现泛滥之势,教学质量堪忧,为社会所诟病。这种现象并非福建所特有,当时全国范围内都是如此,为此教育部决定对法政学校进行整顿,通令各省对法政学校的开办情况加强监督,裁汰不具备办学条件之学校。1914年福建行政公署派员组织对省内私立法校进行巡查,对上述几所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了一些评价,其中对于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成绩总体给予肯定,认为该校“办理尚属认真,设备颇为完全,经费亦尚充裕”。同时,批评了其他学校的糟糕情形,具体有:私立尚宾法政专门学校“教员任意缺席,学生来去无常,冒滥敷衍,流弊滋多”;私立海滨法政专门学校则出现学生名册有名无实,学生挂名现象严重的情况,调阅学生试卷后发现“竟有不能成文者”,学生程度之差由此可见一斑;私立开智法政学校“并未遵照新章报部立案”,“校内无专门学校资格,一切表簿均不完备,办理亦不合法”;私立全闽法政学校“未遵照新章报部立案,一切办法均与部章不符”,“不计教员授课之便,只图学生招揽之多”。[21]因此除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之外,其他几所私立法政学校办学质量较为低劣,遂被政府勒令关停。经过这次整顿,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成为全省独存的私立法政学校。民国十八年(1929)七月,教育部明令公立、私立法医两种专门学校限期停办,该年暑假起一律不得继续招生,只准办到现有学生毕业时为止。根据教育部的法令,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一方面积极争取准其与立案之私立学校受同等待遇(由于上年呈请立案未获通过),另一方面成立董事会开始研究如何改组学校的问题。根据《大学组织法》的规定:大学至少要具备三个学院,不满三学院的称为独立学院,不能称之为大学。[22]董事会决定学校改名为私立福建学院,设法、农二科,先办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聘请何公敢为院长,并兼任法专校长。民国二十年(1931)一月,经学校多方努力,教育部准予法专追认,同意“该校与立案之私立学校受同等待遇的”的请求,[23]随后福建学院也经教育部核准立案。1933年7月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奉令停办,此后福建学院法科承续了私立法专的法律教育事业。1949年后该校奉令停办,部分科系并入刚刚成立的福州大学,后更名为福建师范学院,即福建师范大学的前身。[24]
(二)厦门大学法科教育的开办
民国时期,福建法政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系统是综合性大学的法政教育,主要就是厦门大学的法学教育。厦门大学创办之初,就开始筹办法学教育,开设了法学课程。1926年6月,学校正式决定设立法科,下辖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法律学系,同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在招生之际,学校制定了《法科学则》,对法科学生培养目标、入学资格、修业年限方面进行规定。首先,关于培养目标。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研究高深法律政治经济诸学术,培养专门人才,以供国家社会之需要”。其次,关于入学资格。对学生的学历、年龄、品行均有一定要求,“凡得有正式中学毕业文凭,而复在本大学预科修满二年一切所规定之课程及格毕业者得升入法科第一年级正式生”,同时还规定“年龄须在二十一岁以上,品行端正者为合格”。[25]再次,关于修业年限。政治、经济学二系四年毕业,法律学系需要修业五年方能毕业。到1927年,为求得其他学科的一致,法律学系的修业年限调整为四年。
在课程设置方面。有关课程安排遵照教育部有关规程办理,分必修、选修课程。其中,法律学系设置的课程还强调以“研究高深法律,及世界现行国际公法,务使我国于世界各国法律上占平等之地位”为宗旨[26], 因此开设的课程注重对接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人才。必修课程主要是民法总论、民法债权、民法物权法、契约法、民法亲属法、公司条例、刑法总论、刑法分则、宪法、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法律历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平时国际公法、战时国际法、国际私法、海船法、西班牙民法、罗马法等。在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科性的优势,开设了一些跨学科或其他学科的课程让学生选修,主要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财政学、破产学、法医学、法制史等。[27]与此同时,为让学生适应将来法律职业之要求,针对所授学科多属理论方面的情形,考虑到“学生毕业后,能否将所学应用于实际方面,诚不能无疑,因此现代教育家咸认为有将理论与实验,打成一片之必要,俾学生能用其所学,以符学有致用之本意”,为此法律学系还设置“型式法庭”作为实践课程,进行诉讼实习,每周开设一次。每次开课前,先由教授将拟审事实公布,并指定学生为原被告律师,担任起诉与辩护,教授担任承审法官。因此该课程“除事实为假设外,一切均用实际诉讼程序,与正式法院无异”[28],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师资方面。法科开办之初,特别注重招揽留学归国人才,“惟我国法政科学尚属幼稚,亟应参考异邦先例,以资借镜,应力谋延聘各国留学人才,各献所长,藉收集思广益之功”,因此法科聘请的教师中留学归国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多为“英、美、德、法、日各国留学人才”,[29]他们在先进国家接受过高等教育,多为法学专家。较为著名的有法律学系主任黄宗科,早年毕业于菲律宾大学,后又于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科副教授林希谦,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曾任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教授;法科副教授李茂详,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曾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国文教授王振先,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明治大学师范科;社会科学教授陈定谟,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专业,曾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
模拟民事法庭
1930年,学校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遂改组法科为法学院,内分政治、经济、法律学三学系。后来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规定:设有法学院之私立学校,非经司法院特许不得设立。[30]根据该规程的相关要求,学院具呈文件,由校董会呈请教育部转送司法院审核,随后得到准许设立的函复。此后该校法学院的发展尽管经历了一些曲折的历程,[31]法律专业的招生规模也不大,[32]但一直是闽省重要的法学教育基地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重镇,为闽省乃至全国输送了不少法律人才。
结 语
晚清民初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也是近代中国重要的转型期,在此期间,中国旧式教育也逐步向新式教育过渡,而法政教育因清末新政、辛亥鼎革等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成为新式教育发展的一枝独秀,呈现兴盛发展之态势。法学是当时高等教育的热门学科,成为诸多学子追逐的专业,据学者统计从1912—1925年间,每一年的法政学校数量占当年全国院校总数的40%左右,每一年的法政学校学生数占当年全国院校学生数一半以上。[33]法学教育可谓兴旺矣,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为求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集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34]时人对法政教育的趋之若鹜可见一斑。
晚清民初法政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在于培养了一大批法政人才,成为中国社会现代转型和民主革命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在闽省,无论是福建法政专门学校、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还是厦门大学法律学系,它们所培养的学生多数就职于司法、行政部门,担任司法官、检察官、律师、军警、政府职员,从事行政事务、司法实务工作。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曾于1931年对此前毕业生的从业领域情况进行调查,制作了《大学及专门学校毕业生调查表》,有关数据表明该校毕业生“在法界服务及执律师职务者最占多数”,而这些从事法政职业的毕业生大多服务于在福建省的各层级法政组织。[35]这些接受了新式教育的法政人,无疑在福建的社会政治变革和法制转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对八闽大地法律知识的普及、近代人才的培养、社会政治的变革、法政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福建社会的近代化。与此同时,由于他们所接触的又多是具有丰富的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长期受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教育,民主政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民主革命形势的发展,在闽省举行了多次反侵略、反压迫、求民主的民众爱国运动,在这些民主爱国运动中,法科学生表现十分积极,充当着重要角色。在革命民主意识的熏陶下,其中又有不少人如陈聚奎、方尔灏、严明杰、陈传康、徐继潮、陈宗远等,后来走上了民主革命之路,为近代国家富强、民族独立与人民幸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原载于《炎黄纵横》杂志2024年第3期,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注:
[1]《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东方杂志》1905年第8卷第3号。
[2][9]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75页、第490页。
[3][5][17][18][19]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71页、第172页、第472与483页、第471页、第485页。
[4]陈遵统等编纂:《福建编年史》(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78页。
[6]佚名:《宣统政纪(1908)》,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2 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5页。
[7]参见刘广定:《爱国正义一律师——刘崇佑先生》,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25页。
[8] 《学部奏覆核福建法政别科毕业请奖折》,《政治官报》1911年第1311期,第5-7页。
[10]刘以芬(1885-1961),福建闽侯人。清末东渡日本在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毕业回国后与汤化龙、刘崇佑、林长民等创建民主党(后与共和党合并为进步党),为该党骨干之一。1917年11月起,任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等。1925年11月起任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校长。
[11][13]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33-34页、第34页。
[12]郭公木:《私立福建学院始末》,《福建文史资料》第16辑,第28页。
[14][16]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编:《福建私立法政学校一览》,1911年,第8页、第11-13页。
[15]私立福建学院编:《私立福建学院二十周年纪念册》,1931年,第1页。
[20]《福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证书及教育厅的指令》,福建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002-001-000026。
[21]《私立福建学院概况》,福建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074-001-0076-0000。
[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71页。
[23]《教育部、福建教育厅关于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办理结束与已立案之私立学校受同等待遇的训令》,福建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074-001-000076。
[24]汪征鲁主编:《福建师范大学校史》(上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第179页。
[25]《法科学则》,《厦门大学布告》1926年第5卷第4期,第152页。
[26]《法科概况》,《厦门大学八周年纪念特刊》,第27页。
[27]《法科课程》,《厦门大学布告》1926年第5卷第4期,第139-144页。
[28]《法学院概况》,《厦大周刊》1934年第19期,第75页。
[29]《各学院及预科概况:法学院》,《厦门大学九周年纪念特刊》,第19页。
[30] 《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行政院公报》1929年第102期,第27页。
[31]例如1937年厦门大学改为国立后,办学规模受到压缩,法学院遭到裁撤,直到1940年才奉命得以恢复。(参见刘正坤、杨菊卿、郑文贞编:《厦门大学院、系、馆所简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59页)
[32]据学校统计,自该系法科成立以来至1946年,法律学系共培养历届毕业生96人。(参见《国立厦门大学各院系历届毕业生人数统计表》,《厦大特刊》1948年,第8页)
[33]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6-237页。
[34]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东方杂志》1913年第9卷第12号。
[35]田振洪:《近代史上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律教育》,《教育史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