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一般设立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福建省的民族乡建置始于1957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从1957年4月至10月,福建省就先后设立了45个畲族乡。按当时的行政区域,主要在福安专区,共管辖150个行政村,651个自然村,总面积1,231平方千米,人口50,561人,其中畲族38,686人,占乡总人口76.6%,建立畲族乡的畲族人口,占全省畲族总人口32%。1958年秋,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民族乡也实行政社合一组织,乡长被委任为社长、副乡长为副社长,人民公社替代乡人民委员会的职责,民族乡建置自然消失。1963年初,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民族乡,即在1957年前设立民族乡的地方,如果基层要求,而行政区划又变动不大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恢复民族乡的建制。由此,罗源、宁德、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恢复23个畲族乡。“文化大革命”期间,畲族乡再次撤销。1982年,《宪法》通过关于设立民族乡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率先在福鼎县建立浮柳等7个畲族乡。1984年10月,又在畲族聚居地区建立11个畲族乡。至2010年,全省共有19个民族乡,其中18个畲族乡、1个回族乡。其中少数民族户数3.48万户、人口14.11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民族乡总人口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