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福建地方志 1916年,设修志局(又称通志局),正式开始修纂《福建通志》。历时20余年,1938年发行。基本上按清同治年间(1862—1874)孙尔准修《福建通志》,进行删繁补缺,记事截止宣统元年(1909)。共100册,凡例1卷、总卷51、分卷611,较之前代所修,内容更为广博,记载更为详细,考核更为精确,且增设许多新的门类,如“渔业”“盐政”“海运”“外交”等。编纂体例也与旧志有所不同,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查询较方便。刊本有:1938年刊刻本(100册),1947年补刻本,1957年重印本。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残存稿本7册,湖南师范大学存有《名宦》《寺观》《名胜》稿本。福建修志总局成立后,还拟定《各县志通行凡例》,通令各县一律修纂县志。1920—1948年,先后修成《长乐县志》《建瓯县志》《南平县志》《政和县志》《闽侯县志》《晋江新志》《厦门市志》《金门县志》《霞浦县志》《莆田县志》《诏安县志》《长汀县志》等40余种县志。民国时期,还编纂乡土志、风物志,有《藤山志》《马江乡土志》《琴江志》《长乐六里志》《海口续志》《南日岛志》《石井乡志》《石码镇志》《五夫里志》《甘棠堡琐志》《西湖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