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说两岸·
清代职官(文官)制度在台湾
汪毅夫
刘继庄《广阳杂记》记:清初,“设台湾一府,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而以台湾厦门巡道统之”。据康熙高本《台湾府志》,首任分巡台厦道周昌、台湾知府蒋毓英、台湾知县沈朝聘、凤山知县杨芳声、诸罗知县季麒光,首任台湾府学教授林谦光、台湾县学教谕傅廷璋、凤山县学教谕黄赐英、诸罗县学教谕陈志友,以及同知、经历、县丞、典史、巡检等各官俱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二十六年(1687)间到任。这是清代初年在台湾设官的大致情形。自此一直到1895年,其间因区划调整、台湾建省,增加不少官职和职官,却也层级有别、各司其职,井然有序。清代职官(文官)制度使然也。
朝廷命官,官职设置与职官任用属于中央事权。清廷制定的职官制度的所有规定,在台湾一一遵办、不曾稍违。因应某些具体情况,对台湾官制所做的调整,也一一出于清廷的决策。例如,“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銜再留三年,方准升用 ”。对此,清雍正七年(1729)正月初五日有谕:“朕思台湾道、府、厅、县各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多。今再四思维,台湾文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大约可以熟习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到内地补用,……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两年”。其后,台湾官员“三年官两年满”的任期制基本上沿用至光绪年间;再如,关于台湾道的全称从“福建分巡台湾厦门兵备道”、“福建分巡台湾厦门道”、“分巡台湾道”到“福建台湾道”,官名多次变动、其职权职能也多次变化,乃出于朝廷决定;又如,关于提督学政一职在台湾,经地方官“奏准”即经由朝廷批准,先后由分巡台厦兵备道(1684—1721)、分巡台厦道(1721—1727)、巡台御史(1721—1751)、分巡台湾兵备道(1752—1874)、福建巡抚(1875—1877)、分巡台湾兵备道(1878—1888)、台湾巡抚(1888.10—1895)兼理。提督学政是各省教育行政长官,其职责之一是主持省内各地童生试(俗称考秀才)的第三阶段考试(院试)。福建内地与台地隔海相望,交通不便,故在台湾采用兼理制(台湾建省后并未设提督学政一职,仍然采用兼理制,由台湾巡抚兼理)。
中国地分两岸而成“海峡两岸”的情形,始于《马关条约》、始于1895年。吾友杨彦杰教授在《台湾历史与文化》(海峡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里指出:“1895年日本人占领台湾以前,台湾一直处在福建文化的強烈影响之下,两岸文化是一体的。这种文化一体的关系,主要是由于大陆向台湾不断移民,同时也由于两岸长期同属于一个行政体系,政治制度相同,官方提倡的意识形态一致”。诚哉是言也。谈论“制'度史视野里的台湾”,当然要描述“两岸长期同属于一个行政体系”、论述“政治制度相同”即一制的问题也。
(作者汪毅夫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讲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