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说两岸·
台湾地方文献里的讼师问题
汪毅夫
我在中国评论新闻网写了《“与律师似是而非”的讼师(讼棍)》,师友嘱补充谈谈台湾地方文献里的讼师问题。
清代初年,台厦道陈瑸谓:“台郡健讼”;蓝鼎元(1721年随军入台)《与吴观察论台事宜书》记:“台地讼师最多,故民健讼”;康熙《台湾县志》也记:“讼师者,黠民也。台多刁讼,其弊多讼师主也。盖村民何知?惟讼师一力担承,故讼遂不可止。欲使民相安于无事者,亟除讼师之害,则几矣”。清代中后期,吴子光《与当事书》谓:“昔人谓访拿讼师,昉于子产之治郑。台地此风尤甚。翻百余年之案以为冤其复盆,联数十辈之姓名以为事出公论。树空中之楼阁,笔快于刀;起平地之风波,身都是胆”;光绪年间,台澎道兼台南知府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则记:“台北词讼,借尸图诈者多。往往有刁生劣监,充当保家,意在噬肥。从中唆使,平空架害”。
简而言之,讼师(讼棍),专以滋事挑起争讼从中图利者也。讼师唆讼,撕裂社会导致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共同生活、社会进步发生了障碍。讼师唆讼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