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说两岸·
金门育婴堂承接的传统
汪毅夫
金门育婴堂创办于清道光年间,在道光《金门志》留有简要记载和足本《金门育婴堂规条》。
从道光《金门志》的记载和《金门育婴堂规条》看,金门育婴堂乃承接了福建的种种传统。
福建育婴堂是福建举子仓的继承者。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松溪县建育婴堂“生生所”成,知县潘拱辰为之记,其文略谓“邑旧有举子仓六处。盖因俗尚寡恩,凡贫民生子不能畜者,多溺不举,而女尤甚。以故古之乡先生,捐资置买公田,积谷以济之”。乾隆《泰宁县志》记:“育婴堂在宋时已有之。官立乳母,育细民举子之不能育者。绍兴五年,楚州人王洋知邵武军事,以建、剑、邵、汀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奏立举子仓,逐乡积谷。贫民育(汪按,即孕育、怀孕也)五月以上书之籍,至免乳日,授以米一石三斗。当时泰(宁)必有仓,今已莫考。我朝好生德治,奉文设立育婴堂于北医灵祠之前,而生者有以赖矣”。民国《南平县志》于“旧育婴堂”条下记:“宋有举子仓,嘉泰间,知州事叶筠建。又有提举司举子仓,知州事刘允济建”。据毛晓阳教授告知,《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国用考•赈恤》记:“初,闽人生子多不举,高宗绍兴中,朱子请立举子仓”;“光宗绍熙中,赵汝愚知福州,括绝没之田产,召佃输租,仍发籴本,建仓收储。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则书于籍,逮免乳日,人给米一石三斗”;“嘉泰中,叶筠知南剑州,州贫,生子多不举,请立举子仓赈给之”。简而言之,举子仓是宋代福建朱熹、王洋、赵汝愚、叶筠、刘允济一干人等相与接续而创的传统,以“乳有所资”来保障女婴“活下来”、来保全女婴生存权,是宋代福建举子仓的基本思路,循此思路而有后世沿用的“寄养乳母”之策即“寄乳章程”或“寄乳法”。
道光《金门志》记:金门育婴堂得“官、绅各捐项置业,以充经费。后以婴多费少,几乎不继。幸有布政衔叶文澜肩其事,筹项接济”,捐款、筹款和置业,俾“乳有所资”也;又记:“又将女婴陆续拨入厦门育婴堂乳养以分其力”,是“寄养乳母”也。
《金门育婴堂规条》明文规定:“领取女婴为苗媳者,配合诸事有本堂分照为凭。本生父母不得干预争执,以杜串诈诸弊。惟婴女长成,本生父母要相认者,许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生女之家,苟不能割爱仍愿领回自养者,听之。若已被人领做义女、苗媳,不许给还。媒婆人等能将局养女孩说合与人领做女、媳者,每一口赏钱一百文”,明文规定许用童养婚来救济女婴。这里承接的也是宋代的福建传统。宋政和八年(1118年),朱熹之父朱松(朱韦斋)在福建政和县尉任上曾刊《戒杀子文》。道光《福建通志》引《政和县志》的记载说:“昔多溺女,自韦斋先生重戒后,俗渐革。有贴钱帛抱养与人为媳者”。道光年间在福建诏安知县任上的陈盛韶认为,育婴堂“劝抚苗媳”是“仿周官省礼、多婚之政,变而通之”,合于古制。省礼(省简礼仪)和多婚(鼓励嫁娶,通过嫁娶增多人与人、家庭与家庭的互相扶持)是《周礼》所记的救荒之策。陈盛韶的看法是有理由的,女婴的生存权受到威胁当然是“荒”,用童养婚来保全女婴的生存权不失为救荒之策。另外,童养婚在古早也是“法律不禁”的,如黄宗智教授所言:“法典本身从来没有正式承认这一习俗,但在有清一代,刑部承认并容忍了它。用刑部道光二年(1822年)处理一件案子时的话说,‘民间于未成婚之先,将女送至夫家,名曰童养。自是女家衣食缺乏,不得养赡,不得已为此权宜计,所以法律不禁,听从民便’。”在历史上、事实上,童养婚俗也确实保全了无数女婴的生存权。然而,童养婚俗预先(而不是待其成年)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等多项权利。童养婚俗当然也是一种陋俗。
金门育婴堂祀“子孙娘娘”(注生娘娘)。《金门育婴堂规条》记:“如有人求名、求寿、求嗣,发愿买救命若干,听其到神前贴白愿救几命,将所费陆续交缴,愿满之日,将白勾完存局,榜示闻众。可两人共行,可一人独举,可量力而止,可计时三而归,较之刻文印送,其行事尤为着实,获福更靡涯矣”。堂设于注生祠或其他神祠,堂祀注生娘娘或临水夫人、妈祖等神明以保佑婴儿,并将神明香火钱也用于“救命”即保全女婴的生存权,这也是福建育婴堂的传统做法。
日本学者夫马进教授在其学术名著《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里对福建育婴堂的传统评估不足。他认为清人普遍认为育婴堂是浙江慈幼局的继承者,殊不知清代闽人普遍认为育婴堂是福建举子仓的继承者;他对福建的研究显然取证不周,得出的福建“在雍正二年发出设立育婴堂的上谕之前,只有清流县设有一处建立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的育婴堂”是取证不周的结论。当然,夫马进教授自可备为一说,但吾人未宜率尔据信也。
(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