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文化与福建”百题·
(福州卷)40.对海上漂风难民的救助
明清时期,中国及东北亚各国频繁的海上活动,使得环中国海的东北亚海域成为海上交通的活跃区域。这里东北有朝鲜,西南有越南、暹罗,东部有日本、琉球,东南有吕宋、苏禄等国。此外,西班牙和葡萄牙、荷兰等西洋国家的商船,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也陆陆续续进入这片海域。频繁的海上活动,使得东北亚海域海难事故大量增加,漂流到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以及中国沿海的遇难船只数不胜数。对于海难的处理也成为探究明清时期中琉关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明代至清中期对琉球漂风事件的处置
明清时期,中琉之间由于宗藩关系确立,中琉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频繁。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中国漫长的海岸线上,几乎每年都会有琉球的难船漂至。
(一)琉球漂风难民事件众多的原因
中国对琉球漂风难民的救助,早在明代就有记录。据赤岭诚纪记载,明代中琉交往后,一般漂风难船有19起,死亡人数497名;进贡漂风难船有20起,死亡人数767名(赤岭诚纪:《大航海时代的琉球》,冲绳时报社1988年版,第39页)。清代中琉之间的漂风难民事件更多,从1644年至1899年,共计发生410起琉球人漂至中国的海难事件(赤岭诚纪:《大航海时代的琉球》,冲绳时报社1988年版,第10页)。在中琉交往的500余年过程中,出现如此之多的漂风难民事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琉球的自然地理位置来讲,琉球地处西太平洋,且是四面环海的岛国,其港口沿岸受季风影响很大。每年夏至前后,盛行西南季风,冬至前后,冷空气来临,又盛行东北风。明清两代,中琉之间的船只皆利用此种规律来渡海。
第二,琉球本国船只体积小、抗风能力差亦是其遭风的主要原因。据徐葆光《中山传信录》记载,琉球除贡船仿福州的鸟船外,“其各岛往来通载之船,大小皆尖底,底板鳞次。小船。皆刳独木为之,极轻捷,村民、渔户皆用之。一舟不胜载,则双使为用。”(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92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1年版,第81页)因此,这些民船在出海时遇到强烈的台风及冬季季风时,就很容易被打断桅杆,随风漂流。
第三,每年5—10月,是琉球国各属纳贡及中山王府催贡的时节,因而增加了海难发生的概率。由于催贡和纳贡行为,琉球各岛屿之间舟楫往来频繁,因而提高了琉球国内民间船只的海难发生率。
(二)明代对琉球漂风难民的救助
在明代海禁政策之下,非官方的海事活动依旧十分活跃。这些往来于环中国海区域的各国船只,或为贸易,或为走私,或为传教而航行海上。舟楫行于大海之上,难免会由于天气(如暴风、洋流等)或者人为因素(如战争、海盗等)翻覆沉没或漂流搁浅。这些船只中有中国的也有外国的,明朝针对不同国家的船只及漂流人员的不同身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对于自己的朝贡国,则本着怀柔远人的思想加以优待。
明代对琉球漂风难民的救助经历了逐步规范化的过程。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将琉球纳入中国的宗藩体系后,中琉间的官方及民间往来日益频繁。徐葆光使琉球针路图舟船行于海上,遇到大风大浪,甚至发生海难是常事。对于那些被吹到中国沿海的琉球船只,中国官员都会积极组织救援并认真安置难民。清代有关海难的史料文献相当丰富,清代朱鹤年《奉使琉球图卷》中“履险如夷图”除了北京故宫博物院编写的《中琉关系档案》系列及《清实录》等之外,还有很多国外的资料,如日本的《华夷变态》、琉球的《球阳》《中山世谱》《历代宝案》。明代关于此类史料可能由于年代久远而保存较少,大多散落在《明史》《历代宝案》《中山世谱》等史料中。
(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己丑)遣琉球国民才孤那等二十八人还国。人赐钞五锭。初,才孤那等驾舟河兰埠采硫黄,于海洋遇大风,漂至小琉球界取水,被杀者八人。余得脱,又遇风漂至惠州海丰,为逻卒所获。言语不通,以为倭人,转送至京。值其国遣使入贡,为白其事,遂皆遣还(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3197页)。
(正统四年秋七月甲戌)琉球国中山王尚巴志奏,本国自洪武迄今恭事朝廷,数荷列圣悯念,给赐海舟载运。近使者巴鲁等贡方物赴京,舟为海风所坏,缘小邦物料工力俱少,不能成舟,乞赐一海舟付巴鲁等领回,以供往来朝贡事。下行在礼部复奏,谓即今节省冗费,以苏民力,若复造舟,不免劳扰军民。上命,福建三司于见存海舟内,择一以赐,如无,则以其所坏者修葺与之(陈文等:《明英宗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103页)。
从《眀实录》《历代宝案》《中山世谱》中所辑录的关于明代对琉球漂风难民的抚恤中可见,自洪武年间开始,明政府对这些难民的处理程序包括:
1.呈报官府:沿海地区若发现琉球漂流船,会立即救助,并禀告当地官府。
2.确认漂流民身份:当地官府会通过审讯的方式,来确认漂流民的身份,对其货物一般会查验存库。
3.暂时安顿:官府在确认难民身份之后,会给予衣粮,抚恤安顿。
4.上奏上级和朝廷:地方官府在了解难民身份后,会层层上报至礼部等部门,遇到无法确认身份的情况,则会直接送至京城。
5.皇帝下诏谕确定处理方式。
6.按照皇帝上谕进行后续处理,一般是由琉球贡使带回。
从上述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对琉球漂风难民的处理有其阶段特征与时代特征。
首先,明初由于对琉球的不熟悉,地方官府常将琉球人误认为是倭人,从而转送至京师,待中央处理。当身份明晰后,洪武皇帝本着怀柔远人的思想,赐钞五锭作为赏恤,并令使臣带回。此后直到成化年间,朝廷一般做法都是抚恤、修理舟楫并遣发回国,并未出现洪武年间的加赏。说明原先的赏赐亦仅仅是一种临时性做法,并非定例。值得注意的是,明廷遣发琉球难民亦是让其“候便归国”,并未出现如后世的“遣发柔远驿”“福建”等语,可能是就地让其出洋回国。
其次,从明中期以后,即明成化年间到泰昌元年,对于漂风难民的救助遣返开始规范化。如在遣返回国之时,均是送往福建,无论难民是漂至中国沿海地区还是朝鲜,尤其是在泰昌元年例中,明文写出“逐名安插柔远驿”;而在救助抚恤方面,官府基本上都会加意抚恤,在安插柔远驿之后会支给衣粮。
第三,从时代特征看,明朝时期,中国沿海倭乱频繁发生,所以,从洪武朝开始,沿海地区不断受到海贼、倭寇,以及与政府对抗的军事力量的滋扰。因此,官兵捕获贼寇算是功劳一件。渡闽航路图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官员将无辜的漂民杀死邀功。为此,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十二月,明神宗令:“今后沿海地方,获有夷人船,还要详译真伪,毋得希图功赏,枉害远人。”(叶向高等:《明神宗实录》卷280,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5175页)
综上所述,明代对漂风难民的救助,由初期临时下达谕令,到明中后期逐渐规范化,再到明末遣返回国的地点也定在了福州的柔远驿,且明廷对琉球漂风难民救助遣返制度已经建立。
(二)清代对琉球漂风难民救助制度的承袭和完善
清代,中琉关系在明代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随着交往的频繁,两国船只遭风漂流到对方沿海的事件不断发生。对此,中琉两国仍本着友好和人道的精神,对难民给予安抚和优恤,并且逐渐形成完善的制度。
1.康熙时期对漂风难民救助制度的承袭
清代,在许多方面承袭明代旧制,其中包括明代的封贡制度及漂风难民救助制度。从顺治到康熙、雍正年间,对于漂风难民的救助遣返基本沿袭明代旧制。
琉球难民到福州,被安插在柔远驿,由福建当局负责照料。康熙时期,难民住在柔远驿,每人每天获得米粮及盐菜银的抚恤,回国时还另给一个月的行粮。
在难民遣返方面,清代承袭明末的“遣发闽省,安插柔远驿”模式。琉球难民归国时,如原船只尚堪用,由中国代为修葺坚固后驾船回国;如船只沉没或因损坏过甚而在中国变卖,便搭进贡船、接贡船或其他修好的难民船回国。据康熙朝史料记载,琉球漂风难民大多数搭进贡船或接贡船返回。
2.乾隆、嘉庆时期对漂风难民救助制度的完善
乾隆和嘉庆时期,是救助制度的完善时期,抚恤和支出已经定例化,难民货物处理、来华进贡船救助抚恤有了明确规定,其费用支出有了规定渠道。
一是关于琉球漂风难民货物的处理。漂流船漂至中国沿岸后,一般中方官员会先行查验船只的大小,看船内是否有军器牌照、携带何物,尤其有否违禁物品,船内有何人等等,最后一并登记造册上报。此外,难民所携带的进出口货物,都会享受与贡船一样的免税优惠。这项措施由来已久,已经成例,不断被援引,体现一以贯之的“怀柔之道”。
二是对于琉球来华进贡船漂风的处理。清代对琉球漂风受难贡船的抚恤力度较普通民船要大很多。对于贡船漂风难民的处理,除了对贡使加倍给予赏抚外,沉失的货物不用补贡。即便琉球贡使将租借的商船在归还时损毁,清廷也免其赔偿,而由中方代为偿付,体现了中方对琉球的体恤和优待。
二、琉球对中国漂风难民的援助与遣返
在中琉交往的500年中,也有一些中国船只漂流到琉球。据赤岭诚纪《大航海时代的琉球》记载,明清时期,中国沿海遭风漂琉的船只事件共97件(赤岭诚纪:《大航海时代的琉球》,冲绳时报社1988年版,第45页)。与琉球遭风漂华的难船数量相比,中国的案例相对较少,主要因为中国造船技术比较先进。到了清代,中国一些地区民间船只先于官方引进西洋的造船技术。先进的造船技术,使得中国的船只在航海过程中抗打击能力强,因而遭风漂流事件少了很多。
琉球进贡船之图明代琉球对于中国漂风难民救助,如“(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癸亥,琉球国中山王尚元,遣使入贡,因送还中国漂流人口。上嘉其忠顺,降敕褒谕,赐以钱币,并赏其陪臣由必都、郑宪等。”(吕本等:《明世宗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8622页)
“(万历)三十二年二月戊寅,琉球送回倭掳漂至男子郑良珍、郑良班等,赏银五十两,写敕奖励。”(叶向高等:《明神宗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013页)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平定后,清廷解除海禁,中国沿海海外贸易重新活跃,康熙二十三年,琉球国王在接到中国礼部关于“凡有船只漂至者,令收养解送”咨文后,对中国漂风难民的救护及遣返工作格外重视。
一般情况下,当琉球沿海的番哨发现外国船只漂至后,会立刻通知各地沿海防护官或地方官吏。琉球诸岛屿的居民或汛兵救起海难者后,淹毙者由地方官备棺木、布帛、祭品等物,殓埋标记;生还者一般都会给予饮食、衣服,而后由当地官员设法护送到中山的牧港、山北的运天港、山南的澳武等处公所安置。在救助安置期间,难民若患病,琉球会派医调治。救助期间,破损不堪之船板等物,在征得海难者同意后,会就地烧化。原船如尚堪使用,在修葺坚固后,便让其自行驾返。难民滞琉期间所有生活费用,均由琉球王府承担。
清代朱鹤年《奉使琉球图卷》所绘“山岛避风图”此外,遇有非中国的外国难民漂到琉球,琉球国王也将他们送到中国。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琉球国王“遣都通事魏士哲、使者毛应凤等,照例接贡,并送还朝鲜漂流人口”(《中山世谱》卷3,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东京美术刊1972年版,第126页)。这些难民均由闽省负责遣送归国。朝鲜难民向例由闽送京,交朝鲜贡使带回。由于这些难民都是中国的藩属臣民,所以琉球为省事,便将难民送入中国,其间一切均由中方料理。
难民至闽后,护送难民之官伴水梢等人,均自安插柔远驿日起,分别给予蔬菜、盐菜银六厘及口粮等,另外加赏都通事等护送人员缎、纱、布匹等物。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正月初五日,有一只中国兵船在琉球属岛太平山遇难船破,当地土民积极捞救。太平山地方官随即将漂风难民王拱等42名并随带军器等物,于四月十九日解移中山泊村地方,发馆安插,给予廪饩、衣服等项,委官逐日照料赡养。
三、晚清对琉球漂风难民的处理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拉开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伴随着西方的炮火,近代的条约外交开始进入中国并冲击中国的“宗藩体制”,而构建在这一体制下的海难救助遣返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
(一)西方对中国传统海难救助制度的冲击
探究传统的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漂风难民救助遣返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第一是从明朝洪武年间到1840年,中国国力强盛,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官方贸易关系,宗藩制度达到完备。在以中国为中心的宗藩体制之下,东亚各国之间鲜有战事,大体上维持着和平的局面。第二,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后,中国废除海禁政策,对外贸易兴盛,贸易船往来各地,为各国难民的遣返提供了可能。第三,当时东亚的许多国家都实行类似“锁国”的政策,如朝鲜、琉球、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大多只和中国等为数不多的国家有着官方或民间往来,许多国家还要通过中国遣返难民,从而为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漂风难民救助遣返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这一切在19世纪中期以后发生了变化。首先,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下,东亚各国“锁国”“闭关”政策纷纷瓦解。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口通商变为了五口通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放的通商口岸增至16口。1854年,美国佩里将军又相继打开了日本和琉球的国门,分别签订《神奈川条约》和《琉美修好条约》。这样东亚各国与西洋诸国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往来东亚海域的西洋船只骤然增多,使得漂收救助和遣返的方式更多样化。
与西方近代外交条约相联系的海难救助制度传入后,冲击了东亚传统的漂风难民救抚和遣返制度。中国对西方救助制度做出回应,开始出台一些类似的章程。光绪二年(1876年)五月,丁日昌等人奏请朝廷并得到批准,由总理衙门出台《保护中外船只遭风遇险章程》五条,对救援和遣返工作作出规定:“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货,则并报名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物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发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救援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附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须将人救护;……(遣返)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分别资送回籍。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回国。”(刘序枫:《清末的东亚变局与中琉关系——以漂流民的遣返问题为中心》,《第十一回琉中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那霸琉球中国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2008年,第143页)该章程公布之时,恰逢一艘琉球难船漂流至浙江。象山县政府在漂收金兴发一行之后,因无琉球领事馆可以送达,无例可以援引,所以只能送交宁波府,宁波府则转交至上海通商局。由于上海无琉球商船可以附搭,所以照传统方式,准其附搭便船送至福州柔远驿(中国第一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110—1111页)。
(二)日本对中琉漂风难民救助体系的瓦解
1840—1879年,中国对琉球漂风难民的救助按照传统方式进行抚恤和遣返。由于清朝国力衰退,宗藩体制遭到挑战。1871年,琉球漂风难民漂至台湾,被台湾土著袭击,致使50多名琉球人丧生(中国第一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079—1080页)。日本以此为借口,在1874年发动了蓄谋已久的“征台”战争,中国当时迫于西北边防的压力,在和日本签订的和约中承认日本此举是“保民义举”,为日后日本密图吞并琉球埋下祸根。1875年,日本阻贡,强迫琉球采用日本明治年号和年中仪体。1879年日本强行吞并琉球,非法将琉球改为日本冲绳县,琉球成为最先脱离中国宗藩体制的藩国。
清末,由于中国实力衰退、西方势力入侵、日本崛起,传统宗藩体制彻底瓦解,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漂风难民救助制度也逐渐瓦解。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中琉海难互助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最终在18世纪左右建立并完善。福州在这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一,福州是中琉漂风难民的集散中心。从明成化年间至清末1899年,漂风难民均要通过福州柔远驿中转。无论难民是漂往朝鲜,还是漂至广东,都要就地抚恤,然后护送至福州柔远驿遣返回国。此外,清代琉球和朝鲜、吕宋等国家亦无官方正式外交关系,也只能通过中国来遣返这些国家的难民。这样,无论是中国遣返琉球难民,还是琉方遣返中国及除日本以外的他国难民,均需由柔远驿中转,因此福州在整个难民救助遣散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由于柔远驿在福州,加之每次进贡后琉方都有存留通事在柔远驿,处理与中国的关系,中国官员将其称为“土通事”。这些土通事就成为译讯和确认难民身份的关键人物。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七月十八日,琉球国伊作等12名难民漂流至江苏省宝山县,江苏省对难民进行了译讯,但在闽省福防同知复查时,仍纠正了许多错误(《历代宝案》第5册,卷45,台湾大学印行,1972年版,第3035—3039页)。又如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琉球国盛正茂等24名难民漂浙,被太平县官府救助后,从闽省调土通事前往浙省译讯(中国第一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42页)。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福州地区的“土通事”对于确认琉球难民的身份发挥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