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文化与福建”百题·
(福州卷)38.国家行为的海外贸易
唐代,全国仅广州设有市舶司,负责外贸事务。到了宋代,则在广州、杭州、明州(宁波)、温州、泉州、密州(山东胶县)、华亭海(上海)7个地方分设市舶司,政府从大量进口货物中获得税收。太宗雍熙四年(987年),朝廷“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番国,勾召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于所至处赐之”([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4之23,北平图书馆影印本1936年版)。在政策感召下,许多海外蕃商到中国贸易。北宋中期之前,福州为“七闽之冠”,“工商之饶,利尽山海”([宋]苏辙:《栾城集》,卷30,引自《林和知福州》),是福建海上交通和贸易的中心。当时的福州“舳舻相衔,岁小俭,谷价海涌,南北舰囷载,欻至城外,其诸货宝回往,不可名记”([宋]梁克家:《三山志·地理类》,卷6,海风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人们曾用“百货随潮船入市”,“海舶千艘浪”([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福州》,引鲍袛诗,卷128,中华书局1992年版)的诗句形容海上贸易之盛况。
宋代,福州已成为丝绸的主产地之一,提供海外贸易需要,为海外贸易繁荣奠定基础。据统计,从1131年到1162年,南宋海上贸易税收已达200万贯,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海洋贸易的实际利益,使得宋神宗认识到,“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昔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有笼海商得术也。”([清]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9页)宋高宗也认识到:“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贯铜钱)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4,北平图书馆影印本1936年版)宋廷对海洋商业经济的认同,把海洋贸易视为国家行为,促使宋代国家观念从传统的农耕思想向海洋贸易转变,也是中国历史上从陆地经营迈向海洋经营的转变。正如苏轼在《论高丽进奉状》中所说,“唯福建一路,多以海商为业”([宋]苏轼:《东坡文集·论高丽进奉状》,卷56)。福州的海上丝绸之路贸易进入繁荣发展的阶段,进而奠定明清及近代福建海上交通的格局。
两宋时期,福州海上贸易的航路比以前有了更大规模的开辟。福州是福建路的首府,又是东南港口大都市,福建商人频繁地从福州港出海。向海有两条航线:一是北上航线,即从福州港出发,经东海海域到达日本、新罗、高丽等国。曾任福州知州的蔡襄,在记述福州海洋贸易盛况时说:“有宋舟行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宋]蔡襄撰,[明]徐编:《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乞相度沿海防备盗贼》,卷17,清雍正间刻本)。二是南下航线,即从福州港出发,经台湾海峡到南海海域,先到达东南亚的占城、三佛齐等国,再向西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海域,到达印度、大食等国。三佛齐是当时东南亚强国,在今苏门答腊岛东南。三佛齐诸国早在唐代就经常派遣使团至福州,向朝廷进贡,并开展贸易活动。有的三佛齐商人还在福州定居下来。据蔡襄记载,当时福州所产的荔枝,已远销到“大食之属”,即阿拉伯国家。宋时的福州港,海外贸易更加发达,特别是宋室南迁后,福州港的地位大为提升,许多外国商人纷纷到此做生意,其中就有不少阿拉伯和波斯来的商人。“占城、大食之民,岁航海而来,贾于中国者多矣,有父子同载至福州”(王禹偁:《小畜集·纪孝》,引自《文渊阁四库全书》,武汉大学出版社,电子版原文)。当时的福州港,呈现一派繁忙热闹的景象:“南来海舶浮云涛,上有游子千金豪”([宋]刘弇:《龙云集·送陈师益还建安》,卷6(浙江鲍士恭家藏本)),“海舶千艘浪,潮田万顷秋”([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福州》,引鲍袛诗,卷128,中华书局1992年版)。
宋代海外贸易卓有成效。其时,杭州、广州以“天城”“广府”的名义享誉海外。泉州也在“刺桐”的名义下以“东方第一大港”蜚声西亚、北非与南欧。宋元时期,设有市舶司、市舶务或舶场的都会与商埠,像一串明珠,散落在沿海一带,北起山东半岛的密州、青州,中经古长江口的扬州、江阴、苏州、上海、华亭、青浦到杭州湾的澉浦、杭州、宁波及温州,南到闽广一带的泉州、福州、漳州、潮州、广州等地,每个城市和商埠,都有广袤的腹地为其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它们奠定了沿海沿江城镇的规模,带动中国东南沿海经济的大规模发展。
宋元时期,国家行为的海洋贸易,直接产生了世界最早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海外贸易法规”“航海安全法规”和“侨民管理法规”等。
宋建国之初,朝廷设置“提举市舶司”,专“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又在京师设立榷易院(署),专管对外贸易,后又相继在广州、杭州、明州(宁波)、泉州设立市舶司,史称“三路市舶”。元丰年间(1078—1085),宋廷又颁发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项外贸法规《市舶法》,即进出口贸易法规。它规定榷易院与市舶司负责招徕外商,发展外贸。其“榷易”的基本办法是:外商船舶进入口岸后,停在海上,由宋朝市舶官员登舶查验货品,按一定比例抽取实物,由番商以“贡品”的名义运交宋廷,这其实就是国家的“进口税”。来华的外商头领要拜会地方官员,一般还安排朝见皇帝,皇帝要给商团大量“恩赐”,其价值往往大大超过其所“进贡”的物品,为的是让外商觉得有利可图,经常来华贸易。换句话说,“进贡”原是一种有偿的交换方式,中国皇帝有“面子”,来华商贩得“里子”。抽取“贡品”之后,凡属国家统购包销的“禁榷物资”,由市舶司出钱购买,不超过全数的30%;其余商品称“博易物资”,由中外商人自行按市价买卖,也可由番商自行运销内地。这成为宋元明清时期海外贸易的一大特色。元代干脆废除禁榷制度,只抽解其货物的1/10到1/15作“进口税”,其余商品一概自由经营。收取“进口税”的比例“透明”,而且返还的利润更大。
南宋后期,朝廷任命蒲寿庚“提举泉州市舶司”,其后主持海外贸易30余年。蒲寿庚精通海上贸易,积资过亿。元廷攻灭南宋后,继续任命他主管东南海外贸易,同时制定了《大元市舶司刑法》,健全了外贸管理体制,完善了外贸管理法规。这样,中外海外贸易,不仅未因宋元易代而中断,反而更加蓬勃地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