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文化与福建”百题·
(莆田卷)87.宋代兴化农业经济发展与造船业兴起
与造船业兴起宋立国后,大刀阔斧进行土地政策、商业政策和赋税政策改革。一方面,废除唐代的“授田制”,实施“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朝廷先后颁布《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等律法,把居民分为“主户”与“客户”两种,纳税对象只看家庭财产,不看身份,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贫富差距,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其中最具历史意义的是宋熙宁八年(1075年)颁布的《农田水利法》,鼓励地方官府和广大民众兴修水利和围海造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业经济发展
宋代,兴化境内各种水利设施利用溪流水位落差原理实现自流灌溉,既节约了大量劳动力,又改善了大片盐碱地。原来不能耕种的滩涂海地逐渐被改造成为良田,一些地势较高的旱地也变成可以种植水稻的水田。同时,兴化百姓从海上丝绸之路引进了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如仙游县于“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引进占城稻”,水稻亩产量迅速提高。
特别是境内几大水陂建成后,南北洋几个大蓄水塘均被改造为农田,既扩大了耕地面积,又解决了水利设施的建设资金问题。如太平陂建成之后,莆田北洋的太和塘、屯前塘、东塘、胜寿塘、西冲塘等遂改造为农田,扩大耕地达300多亩。而木兰陂修筑之后,原南洋六大塘,遂废五塘为田,“垦田二百余顷。以八百石赡陂,设陂司掌其出纳,署李金紫户输田粮,唯留国清一塘助陂,以备大旱”((明)周瑛、黄仲昭:《兴化府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71页)。仅此一项,就增加农田200多顷,“岁得谷二千五百五十五石有奇”。乾隆版《莆田县志》卷二。这不但有效地缓解了莆田人多地少的矛盾,而且使穷乡僻壤的兴化军迅速发展成为鱼米之乡、富庶之邦。宋代莆籍诗人岳正有诗云:“不是满篓禾稻熟,敢因佳节出城游?”表达了诗人对于家乡富庶的喜悦心情。
二、造船业兴起
北宋初,兴化就有不少农民从农业中游离出来,从事水上运输,促进了兴化造船业和修船业的发展。北宋末,随着海上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兴化造船、修船业日渐发达,沿海港口、内河渡口和溪流两岸航运发达之处,均有造船或修船作坊。
南宋时,兴化境内已经形成一个颇具规模的造船行业,为福建四大造船中心之一,既能建造生产生活常用的渔船、溪船、沟船和农用小舸,也能建造船面宽达八丈以上的远洋大船(商船),甚至还可以建造大型漕船和军用战船,可悬挂3面至13面风帆,载重量达100吨以上。据史书载,福州“木材商将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处发卖。外载杉木,内装丝绵,驾海出洋。每(租)赁兴化大海船一只,价至八十余两,其取利不赀”(朱维幹:《莆田县简志》,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即福州、福唐(福清)等地商人,经常到兴化租赁大船,从事长途贩运,每艘大船租金达80余两白银。
“建炎三年(1129年),高宗次明州,召集海舟甚急。先是,仲春遣监察御史莆田林之平往福建募舟千只……建炎三年,车驾南渡。议者招募海舟为不虞之备,复招之平为福建广南路招募使。之平历闽、广,募六百余艘,由温、台赴行在。”(朱维幹:《莆田县简志》,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林之平系莆田人,当时在家乡征募了不少船只。可见,宋代兴化境内已能够制造军用战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