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大猷的“弥盗之方 教化为要”
——写在俞大猷诞辰520周年
陈支平
俞大猷在戎马倥偬的一生之中,除了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抗击剿灭倭寇上,也曾有率领官兵在闽粤赣边区及两广、海南一带清剿内陆“盗寇”的行为。从20世纪50年代之后,学界及社会各界把封建社会时期的“盗寇”一概称为“农民起义”。顺理成章,俞大猷的这些清剿“盗寇”的行为,被指斥贬称为“镇压农民起义”。
把俞大猷率军清剿“盗寇”的行为,指斥贬称为“镇压农民起义”,这从表面上看,是极富阶级斗争“革命性”意味的。但是这种指斥贬称,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也可以说是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论点。虽然说,随着社会与学术的进步,近些年来已经很少有人再把“镇压农民起义”的大帽子扣在俞大猷的头上,但是研究俞大猷的学者及社会人士,大多对于俞大猷清剿“盗寇”的行为避而不谈。这种避而不谈的态度,显然还是心怀顾忌,不能正面评述俞大猷清剿“盗寇”的行为。有鉴于此,我们今天就很有必要从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和伦理文化延续的角度,对俞大猷清剿“盗寇”即所谓“镇压农民起义”的行为,重新做一评述定位。
俞大猷石像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研究历史必须把研究对象放到其原来的历史时代、历史背景之中去考察,才能得出符合历史事实的结论。马克思在谈到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之间的联系时,强调了从一定的历史形式来考察的重要性。他说:“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1]列宁在一系列的论述中,也反复强调了研究历史必须放在一定历史范围之内进行考察的重要性。他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2] 列宁还指出:“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一定要历史地来考察斗争形式的问题。脱离历史的具体环境来谈这个问题,就是不懂得辩证唯物主义的起码常识。在经济演进的各个不同时期,由于政治、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条件各不相同,也就有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提到首位,成为主要的斗争形式,而各种次要的附带的斗争形式,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不详细考察某个运动在它的某一发展阶段的具体环境,要想对一定的斗争手段问题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就等于完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的立脚点。”[3]
俞大猷墓
我们从上引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中,就不难了解到,无论是研究社会的、经济的、精神的、军事的任何历史问题,都必须把这些问题放到它原来的历史时空中去考察,从当时所处的历史时空中寻求它们的正确答案,否则,都将是“庸俗的见解”,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重温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则之后,再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于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关于研究、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须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两个结合”的论断,我们就不难对于俞大猷清剿“盗寇”的行为,做出符合历史事实而又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新的评价,从中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之处。
江西南部山区、福建西南部山区及广大东北部山区,是属于中国大陆的晚开发区域。由于山高林密、瘴气弥漫,人类生存的环境相对恶劣,所以从唐宋以来,基本上是荒远人稀。到了明代中期,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无地的农民不得不流迁进入到生存条件更为恶劣的山区地带,垦荒谋食,求得繁衍。而当大量流民纷纷进入这些山区地带且政府尚未能在这些以往属于“无政府状态”的地域内,建立有序、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时,外来流民只能依赖自己的力量,占据山地荒野,以期获得更好、更多的生产与生活资料。在社会环境无序的状态下,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强凌弱、众暴寡的混乱局面。明代中期闽粤赣边区所谓的“山寇”“盗贼”“暴民”,争斗频仍,便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涌现出来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首先需要一个较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一个负责任、有作为的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必须营造和维护一个较为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应该包括较为廉明的政治管理体系、较为严正合理的法律治理体系、较为稳定和谐的基层社会组织、较为健康优雅的伦理文化滋养氛围。而对于有悖于以上社会环境的非伦理的、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政府都有责任予以纠正,使之重新回到法制的轨道,回到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中。
俞大猷率部清剿“盗寇”,并不是一味地高压剿灭,他对待倭寇与内寇始终秉持着两种不同态度,即对外敌如倭寇,坚决剿灭;对内寇,以稳定社会为第一要务。自嘉靖前期他武举会试中举,担任金门千户掌兵伊始,“军民嚣讼难治,大猷导以礼让,讼为衰至”[4]。在其后的军旅生涯中,他认为,过去用兵之人“不为善后之计,是以贻有今日之乱”,今天我们“若不多方周处,以长久之安,得无取疑于后人哉”!他所采用的长久之计,即是主张在动乱之处设立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在平定五指山黎族暴动后,他采取了两项措施:一、黎人自己管理自己。由有权威的黎人来管理黎人,黎人就不会造反,可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二、实行促进黎族进步的措施。俞大猷认为,黎人和汉人是乾父坤母所生的同类,把黎人置之于衣冠教化之外,黎族民众自然容易作乱。当务之急,就应该建城郭、设州县、立君长、兴学校、敷教化、设墟市、通往来,改变他们的鄙陋之习,使他们逐渐融入主流社会,加入州县的版籍,就可以得到长治久安。嘉靖四十一年(1562),俞大猷平定了广东饶平的张琏等之乱后,提出在江西、广东、福建三省交界处建州的建议。他说:“征剿事乃一时之功,建州实万世之利。”后来虽然未立州但建立了平远县。他还奏请添设松源县治,添设上杭三图县治等。
石刻
嘉靖四十五年(1566),在进行二源(河源、翁源二县)战役之时,俞大猷就提出:“善后之议所当加意。善后有二:立县治,留兵将。不立县治四五十年又当一征。不留兵将二三月后死灰复燃。”“立营设县千百年之安可保。”他之所以每次征剿之后都要请求设立管理机构,特别是立县,是因为在他看来“弭盗之方,教化为要”,“政必久然后能易其俗,民必亲然后能道之善,惟县令乃可望其有此尔”,“如有州县,则必有学校。乡饮酒礼,四时祀典,民日由之、习之,庶几改恶从善,囿于德化而自不知”。他不仅提出这些长治久安之策,而且亲自深入到这些用兵地区,了解民情,踏勘地形,一次次上书总督、巡抚,请求实施长治久安之策,着力实行这些看来不是武将分内的事。[5]他之所以如此,当然是想国家长治久安,但更重要的是他不想看到一次次用兵给百姓带来的灾祸,体现了俞大猷心系民众的大爱情怀。
我们从俞大猷奉命清剿“盗寇”的一系列行为中不难看出,他所秉持的家国情怀、人文理念、教化观念,反映和塑造了明代以降中国人的某些道德价值追求,是中华民族基本的文化基因之一。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激活俞大猷的这一行径,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俞大猷身上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精神。追求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是每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执政者的天然职责。如今,我们党和国家倡导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俞大猷在清剿“盗寇”过程中力图建构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军事与政教行为,无疑对当今的社会稳定、社会发展和文化振兴,有良好的参考借鉴价值,值得我们认真批判吸收、继承和弘扬。
(原载于《炎黄纵横》杂志2024年第3期,作者为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1861年8月-1863年7月),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6月第1版,第296页。
[2]引自《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2版,第229页。
[3]列宁:《游击战争》(1906年9月30日),摘自《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0页。
[4]张廷玉:《明史》卷212,《列传一百·俞大猷》,中华书局1973年,第5601页。
[5]以上引述参见范中义:《俞大猷传》第六章《剿山海寇力求久安》,线装书局2015年。